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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政策解答

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5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09月28日讯,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9月28日起,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5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调整实施范围为购买所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含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及临安、桐庐、建德、淳安四县(市)。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7日

1、政策调整的时间界定标准

答、政策调整从2016年9月28日起开始实施,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平台房屋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6年9月28日之前完成合同签订的,按原有政策执行。

2、政策调整实施的范围

答: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购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等区域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能低于50%。购买房屋所处其他区域的,按原有政策执行。

3、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执行情况

答:本次政策调整内容以外的,仍按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口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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