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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养老保险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

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比例等予以明确。通知强调,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1月28日讯,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比例等予以明确。通知强调,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通知明确,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须始终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根据投资组合开放频率和组合资产整体变现能力,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确投资组合的开放频率以及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此外,开放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

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须始终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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