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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苏建金管〔2016〕218号)精神,经市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2月01日讯,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苏建金管〔2016〕218号)精神,经市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并听取了市房管局、银监局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南通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为切实把国家和省有关减轻企业负担和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举措落到实处,即对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8—12%的单位,可申请降低至8%;对新开户设立账户的单位可按5—1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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