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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规范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并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01月21日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规范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并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03号)、《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苏人保医〔2016〕23号)、《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苏人保医〔2016〕22号)、《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苏人保医〔2016〕21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范围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评估及服务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暂停和终止。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等零售服务的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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