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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02月20日讯,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年度

本市实行长护险年度,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年度执行。

二、登记缴费

先行试点期间暂不执行长护险登记缴费,具体有关事项另行发文规定。

三、需求评估申请登记

参保人员需进行长护险需求评估的,按规定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受理机构进行申请。

四、需求评估

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受理后,需按规定接受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的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长护险试点实施前,已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在评估有效期内(2年)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长护险,根据评估等级,享受长护险规定的相应待遇。

五、待遇享受

(一)第一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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