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20958.33元,不得低于1700元。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规定执行。
厦公积金〔2019〕10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20958.33元,不得低于1700元。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规定执行;
2.2019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19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中,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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