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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规定,现就调整2020年度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规定,现就调整2020年度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基数、缴存额上下限

1、依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9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457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测算,2020年度池州市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9113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2294元。

2、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号)文件执行,即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28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4元。执行期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时按新标准执行。

四、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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