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规定,现就调整2020年度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规定,现就调整2020年度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基数、缴存额上下限
1、依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9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457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测算,2020年度池州市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9113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2294元。
2、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号)文件执行,即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28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4元。执行期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时按新标准执行。
四、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
温馨提示:银保监会财险部拟修订财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相关推荐
-
立足新起点、奋进新征程。东至县医保局强化履职担当,主动把握城乡居民医保民生工程宣传工作阵地,新年伊始即出台了宣传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管理,分解细化任务,确保新年度民生宣传工作在全面推进惠民政策落实的基础上再提质增...医疗保险 2021-2-9 13:46:050阅读
-
2020年12月份,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良好,具体情况如下。...公积金新闻 2021-1-29 10:46:390阅读
-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东至县医保局将永葆初心、牢记使命,乘风破浪、杨帆远程,认真谋划2021年工作安排。...医疗保险 2021-1-7 11:58:170阅读
-
12月4日上午,安徽池州与江西景德镇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合作签约仪式在景德镇行政服务中心举行。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第一批六个试点部门之一,从签约之日起正式对外办理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业务,开启了我市住房公...公积金新闻 2020-12-11 15:17:220阅读
-
池州市发挥医保民生工程积极作用,深化长三角区域医疗保障合作,实现了池州市参保人员与长三角41个城市3800余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的互联互通和联网直接结算,促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便利共享,人民群众在一体化发展中的获得感、幸...医疗保险 2020-12-10 14:54:500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