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保险首页 > 保险产品大全 > 如意安康两全保险以及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

如意安康两全保险以及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介绍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人寿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成立于2001年11月,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总部设在上海,2010年9月公司注册资本为76亿元。...查看详细>>

如意安康两全保险以及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如意安康两全保险以及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发行公司: 太平洋人寿 保险类别: 两全保险
适合收入: -- 适合家庭: --
适合年龄: -- 缴费期限: --
缴费方式: 见具体条款 保障期限: 见具体条款
最低保额: -- 联系电话: --
保险金额: -- 首期保费: --

如意安康两全保险以及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投保范围广,人人保健康 投保年龄跨度从出生满90天至60周岁,老少皆可,让每个人都能拥有健康体魄,享受幸福生活。 保障范围宽,大病不用愁 涵盖30种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全额给付,三种保障期间选择,最长可至80周岁,全方位保障您的健康。 保本又增值,养老乐无忧 生存到满期可领取一笔不菲的祝寿金,有病治病,无病养老,原来还有这么两全其美的健康投资! 保费可豁免,危难见真情 如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可豁免此后本应支付的分期保费,解除后顾之忧,体现人文关怀。   购买提示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出生满90天至60周岁。 2、交费方式 趸交, 5年、10年和20年限期年交。 3、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60、70或80周岁三种。

如意安康两全保险以及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障责任 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祝寿金给付表(保险合同附表一)所载的相应金额给付祝寿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基础表(保险合同附表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障 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返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的,我们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二类重大疾病指附加险条款“7.1重大疾病的定义”所列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深度昏迷以及严重Ⅲ度烧伤;该条所列的其他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为第一类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90天的限制,我们按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我们根据“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经审核同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首次豁免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获得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投保示例 王先生30岁,给自己投保了如意安康保障计划,保险期间至70周岁,每年支付保费3380,20年交清。 保障利益         1、合同生效后90天后或复效90天后,如初患合同列明的3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得10万元保障金(患第二类五种重大疾病需要自确诊之日28天后仍生存),重疾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并豁免此后本应支付的分期保费;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90天内,若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返还主附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主附险合同终止;         2、如不幸身故或全残,受益人最高可获得保障金67600元,合同终止;         3、如生存至70周岁期满可获得祝寿金70980元,合同终止。 注:         1、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2008-2024 金投网 www.cngold.org ICP备案:浙备09076998号-6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B2-20140239
为方便用户快速收藏本站,请牢记本站易记网址:jt.cn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上海汉盛(杭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中操作建议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据此交易,风险自担。联系管理员:tousu@cngold.org 欢迎投稿:tougao@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