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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之家 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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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之家 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公司介绍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人寿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成立于2001年11月,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总部设在上海,2010年9月公司注册资本为76亿元。...查看详细>>

小康之家 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小康之家 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发行公司: 太平洋人寿 保险类别: 分红保险
适合收入: -- 适合家庭: --
适合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缴费期限: --
缴费方式: 3年缴, 5年缴, 10年缴, 20年缴 保障期限: 到80周岁
最低保额: -- 联系电话: --
保险金额: -- 首期保费: --

小康之家 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1、增额保障,有助抵御通货膨胀  保险合同生效后,万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在18岁前,按已交保费给付保险金;18岁后,祝贺金领取日前,除按所交保费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之外,本公司还将根据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递增的即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即时保险金额最高可达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有助于抵御通货膨胀。  2、一次返本,期限多选安心理财  可选择在50、55、60、65或70岁中的任一年龄一次性领取祝贺金,金额为已交保费,多种选择,保证还本,自由规划退休年龄,本金安全有保障。  3、满期祝寿,一次投保双重收益  在被保险人年满80岁后合同期满时,还可以按基本保险金额领取一笔祝寿金,在祝贺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养老资金储备,安享惬意的退休生活。  4、坐享分红,账户积息支取灵活  一旦投保,您将拥有按年复利累积生息的红利账户,公司根据每年的经营状况,确定产品的红利分配水平,让您分享专家投资团队的投资成果;祝贺金也可留存在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收益多多。  5、保费固定,家庭财务自在规划  本产品特设每份年交1,000元的固定交费金额,共4种交费期限供您选择,可根据家庭财务状况自由安排资金,制订养老规划,使晚年拥有足够的保障。  6、年金转换,选择自由乐享人生  本产品还设有年金转换选择权,可将留存于本公司的祝贺金及相应利息、保单红利及相应利息转换为本公司届时提供的年金保险,到退休的时候,可以随心选择养老资金的安排方式。 购买提示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2、交费方式  本保险的交费方式有3年限期年交、5年限期年交、10年限期年交和20年限期年交四种。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交费方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3、保险费  本保险每份年交人民币1,000元。  4、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80岁。 

小康之家 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生存给付  1、祝贺金:如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全残)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一次祝贺金。  祝贺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贺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祝贺金领取年龄可以为50、55、60、65或70周岁,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满期祝寿金:如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全残)至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满期祝寿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障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保险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况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即时保险金额与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3、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确定保险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您。  红利留存在红利账户,按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保险合同终止时或您申请时给付。  在保险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除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投保示例  林先生,30周岁,公司管理人员,为自己投保20份“金玉人生”,选择60周岁为祝贺金领取年龄,年交保费20000元,5年限交,基本保险金额76580元,红利累积生息 。 保障利益:  1、生存利益(生存且未全残)  (1)祝贺金:在林先生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给付祝贺金100000元。  (2)满期祝寿金:在林先生80周岁保险期间届满的时候,本公司给付76580元的满期祝寿金,保险合同终止。  2、身故或全残保障  60周岁祝贺金领取日前,若发生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即时保险金额与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最高为253160元,保险合同终止;但是,若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后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仅给付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保险合同终止。  60周岁祝贺金领取日起,80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前,若发生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金额为76580元,保险合同终止。  3、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参与红利分配。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太平洋寿险相关产品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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