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一)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全残,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 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全残的,保险 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二)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8、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未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11、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不退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