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公司介绍
太平洋人寿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成立于2001年11月,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总部设在上海,2010年9月公司注册资本为76亿元。...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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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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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 | 太平洋人寿 | 保险类别: | 分红保险 |
适合收入: | -- | 适合家庭: | -- |
适合年龄: | 90天—70周岁 | 缴费期限: | -- |
缴费方式: | 3年缴, 5年缴 | 保障期限: | 10年, 20年, 30年 |
最低保额: | -- | 联系电话: | -- |
保险金额: | -- | 首期保费: | 每份年交保费1000元 |
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 短期交费,轻松理财 设置三年、五年交费方式,您可以快速完成保费交纳,轻松进行理财规划。 定期给付,及早获利 合同生效后,我们每2个保单年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使您及早享受到收益,持续的保险金给付将助您的理财目标轻松实现。 满期给付,稳健理财 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向您给付满期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一定倍数,让您的资金安全无风险。 分红多多,保值增值 本产品更有红利分配及累积生息,让您的保费资金能够保值增值。 三道保障,温馨关怀 该产品为您提供身故保障、意外身故保障、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三道防护屏障,在您畅享美好生活的同时,倍感温馨关怀。 质押贷款,灵活方便 中途需要用钱,又不愿因退保而损失收益和保障,您可申请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以应对不时之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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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 1、生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生存,自合同生效日起,每经过2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合同第2个保单年度末给付。 2、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 3、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 我们按条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 我们按条款约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5、满期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合同终止。 红利事项 在合同有效期间,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红利。红利采用累积生息方式,即每年分得的红利按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合同终止时给付。发生身故给付或退保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分红是不保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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