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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祥云一号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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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祥云一号保障计划-公司介绍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在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东升为核心的专业化、国际化的管理团队领导下,因市而兴,因势而变,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寿险服务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查看详细>>

泰康祥云一号保障计划-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泰康祥云一号保障计划
发行公司: 泰康人寿 保险类别: 保障保险
适合收入: -- 适合家庭: --
适合年龄: 0周岁至50周岁 缴费期限: --
缴费方式: 趸缴, 月缴, 年缴, 见具体条款 保障期限: 15年
最低保额: -- 联系电话: --
保险金额: -- 首期保费: --

泰康祥云一号保障计划-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1.“祥云一号”是一款返本型重疾保险计划,无论被保险人是生存满期或发生重疾或死亡,受益人申请的保险金都不少于所缴保险费,充分体现人性关爱。 2.成人最高可购买的重疾保险金额为50万元、少儿最高可购买的重疾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线简单核保无需体检,是目前国内寿险市场健康险免体检额度较高的产品。 3.本计划采用趸交、5年交的短期交费形式,缓解长期交费的压力。 4.客户可通过红利分派,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的功能。 5.“祥云一号”是一款集健康保障和储蓄理财为一体综合保障计划。

泰康祥云一号保障计划-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获得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积交纳的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仍然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将获得生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积交纳的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2)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30天后,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如果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在30天内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红利给付: 在每一保单年度,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客户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公司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客户分配的红利金额。 王先生,今年30岁,投保主合同《泰康祥云顺意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合同《泰康附加祥云如意重大疾病保险(成人版)》。合同保障期间15年,交费期为5年,年交保费5000元。王先生的保障为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身故保险金最高2.5万元,满期保险金最高2.5万元。 1.如果王先生于第二保险年度不幸身故(非重大疾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累积已交保费,合计5000元×2年=10000元,以及红利及其累积生息的利息 2.如果王先生于第七保险年度经医生确诊罹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30天仍然生存,则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主合同继续有效。王先生在保障期间内身故,仍然可获得身故保险金5000元×5年=25000元,以及红利及其累积生息的利息;若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则可获得满期保险金5000元×5年=25000元,以及红利及其累积生息的利息 3.如果王先生年满45岁,可获满期金5000元×5年=25000元,以及红利及其累积生息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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