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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解读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行“统一参保征缴、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协议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六大重点“工程”,激活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核,向社会释放出更多能量。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行“统一参保征缴、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协议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六大重点“工程”,激活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核,向社会释放出更多能量。

关键词:参保范围和征缴标准

参保范围。全区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均可以按照《意见》的规定参保缴费。简单地说就是除了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外的人群都可以按照这个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能否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什么标准缴费。

一是缴费基数的核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二是征缴费率的确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按月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申报工资收入的10%一次性缴纳。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在年内新参保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本年度剩余月份应缴费用,由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已参保的,在当年第四季度核定下一年度应缴费用,由参保人员在当年1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及以上的(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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