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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金投保险为您讲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以上为2001年起付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如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年度计算,执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2005年度定为4万元,以后每年调整一次。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按照石家庄石家庄石家庄石家庄市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参保者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年度。    

参保者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时,采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5%,其余95%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经批准转往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提高20%。    

参保者因患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肺结核而发生的医疗费,除采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需个人自付10%,以及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需个人自付5%外,其余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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