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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人社局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解答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都可按《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讯,一、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6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都可按《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一)生育保险的对象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但主要是女职工;

(二)待遇享受条件与计划生育政策紧密联系;

(三)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四)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五)产假有固定要求;

(六)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性。

三、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答:(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

(二)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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