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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育保险基础知识有哪些?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及时给予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状况确定。

第一节 注意事项

1、参保职工就医时须在生育保险协议医院,并且不能使用医疗保险卡结账;

2、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应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第二节 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一、在领取《(再)生育服务证》后,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一)《(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三)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二、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重庆地区以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第三节 就医管理

一、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参保职工市内跨区县就医时,须在当地生育保险协议机构就医;

二、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必须在申报费用审核时提供单位证明和医院出具的级别证明。

三、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重庆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第四节 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审核

一、个人申领待遇时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2、单位出具该员工是单位参保职工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3、产前检查费用发票、检查报告单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4、《(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注明妊娠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住院明细总清单、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6、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必须出具急诊就医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二、就医医院的相关规定

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必须出具急诊就医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在非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完毕后需明确其医院级别,无法确定级别的视为一级医院。

三、难产及并发症范围:

难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吸共两种。

并发症包括: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淤、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搪尿病、急性脂肪肝、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晚期产后出血、产娠中暑、产娠期精神异常。共二十八种。

四、生育生活津贴支付额计算办法: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本年工资申报基数÷30天×产假天数。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均不属于晚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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