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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工伤保险基金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随州市工伤保险基金相关规定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工伤保险按市直及区、市管辖范围统筹。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实行全市统一的浮动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保持全市工伤保险政策相对稳定,全市各统筹地区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暂按参保单位实发工资总额的1%确定,以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3年或5年浮动调整一次。
第十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

(二)工伤认定调查费,标准为6%;

(三)工伤预防费,标准为8%(主要用于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

(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为6%(此项费用各统筹地区在每年12月20日前按要求上解到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四)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三条 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用于重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在每年12月20日前各统筹地区按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10%上解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储备金总额达到全市上年度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上解。各统筹地区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先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储备金进行调剂。动用储备金时,市经办机构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财政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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