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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比例 厦门远超“国标”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等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规定大病医保报销不低于50%。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等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规定大病医保报销不低于50%。

昨日下午,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关注民生,不断出台惠民政策,加强民生保障。我市从2010年7月起开始首创实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也就是现在所提出的“大病保险”,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5%,个人自付25%,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限额为21万元,远高于这次国家公布《意见》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规定,有效化解了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切实解决了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

事实证明,厦门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国家新政策框架完全一致,也说明厦门实施的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符合国家医改要求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厦门解决大病医疗保障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综合保障水平达到31万元

据介绍,厦门市从2010年7月起在全国首创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主要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参保城乡居民封顶线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具体做法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以全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10元/年,全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个人不需缴费。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5%,个人自付25%,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限额为21万元,远高于这次国家公布《意见》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规定。

厦门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再加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为10万元,其综合保障水平达到了31万元,为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9.2倍、农村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26倍,均超过国家规定城镇居民的6倍,农村居民的8倍。

据介绍,从2012社会保险年度起,我市城乡居民个人一年只需缴纳100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就能同时享受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双保险”待遇,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限额是10万元,保了部分大病;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是21万元,是填满了缺口,实现了全面、全部的保障。在“双保险”保障的共同驱动下,合力提升了厦门市参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的保障水平。

全覆盖确保一个都不能少

解决每一个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保障,确保一个都不能少,关键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上,重点解决生活困难人员“进得来”的缴费门槛问题。

市委、市政府把投入民生的重点转向社会弱势群体,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部承担;残疾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残疾人再就业保障基金全部承担,确保困难人员无障碍进入到全民医保体系中来。

截至2012年7月,厦门市94.09万城乡居民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厦门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建立以来,共有137位参保城乡居民享受了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赔付了385.1万元。

报销刷卡结算零垫付零等待

参保城乡居民发生封顶线以内的医疗费,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实时结算。参保城乡居民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后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赔付,那么参保城乡居民生了大病,其发生的大额医疗费能否得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说,参保城乡居民在厦门市内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无需提前垫付,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也就是说,参保城乡居民通过持卡即时结算,可以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参保城乡居民省时又省力,整个理赔服务完全实现了“零垫付”、“零资料”和“零等待”。

除此之外,在补充医疗保险服务上,厦门市的补充医疗保险不设病种,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只要是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的所有病种的参保人,就进入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范围,都享受到大额医疗费的保障。对达到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资格的异地就医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其报销材料自动流转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社保经办机构设置受理窗口,直接提供现场理赔服务,这样的服务同样既方便又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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