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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生育保险计算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2012年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2012年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及报销范围将得以提高。该《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预计惠及人群400万。

覆盖范围扩大 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市人力社保局下发《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通知》首先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一方面用人单位覆盖范围扩大。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另一方面,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而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这意味着,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调整 低于个人工资标准单位补足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通知》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生育津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通知》再次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上调定额支付标准 没有特殊需求生孩子可不花钱

根据本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通知》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此次调整主要是针对支付医疗机构的定额标准,同时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的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参保人员如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剖宫产术支付标准

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按项目付费出血量指标

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按限额付费项目

增加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在门诊的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按项目付费项目

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
 
重申待遇享受条件 申领生育津贴需连续缴费9个月

为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津贴需有连续9个月的缴费,避免选择性参保。此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通知》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通知》再次明确了,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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