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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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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是物流企业的柜台点货员。由于天气寒冷,衣服厚重,他在仓库高货架上数货物时站立不稳,摔倒了。送医后由于紧急情况,当时的费用由赵某自行承担。企业表示将尽快申请工伤认定。随后,赵某于4月中旬离开医院,休工伤假并于4月末上班时,整理好了工伤认定申请,向企业所在地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单位在工伤申报后发生的超过38000元的工伤医疗费用,且企业认为工伤保险已缴纳且工伤已按规定申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不愿意报销赵某医疗费。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企业是否应报销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给予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款规定:“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任何已确认的工伤都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既然工伤相关医疗费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报销,那么如何处理在确认工伤以前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后半部分规定:“如果雇员发生意外伤害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之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企业在申请工伤鉴定之后被赵某认定为工伤,那么赵某如果工伤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上述规定,可由工伤保险基金

赵某预付工伤医疗费支付,企业在规定的报告期之内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是正确的。作为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认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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