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社保 > 养老保险 > 养老险知识 > 正文

潮州市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

潮州市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

潮州市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潮州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含由私人投资,登记为集体性质的挂靠企业,下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均须参加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

第三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下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养老保险费分为单位缴费和被保险人缴费两部分,以申报的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缴费按17%的比例计征(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与国有企业相同);被保险人缴费比例1999年7月起为5%,以后每两年调高1%,最终达到8%。

(二)被保险人本人的月缴费工资,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至300%(工商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由60%至300%)的范围内申报,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一次。

(三)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雇主)承担。

第四条 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个人帐户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部门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本人月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帐,其中被保险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差额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储存的金额,每年按照城镇居民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记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五条,养老保险费统一由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直接或其委托的部门征集,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逐月开具托收凭证,委托银行扣缴(其中被保险人缴费部分通过单位从被保险人的工资中代扣);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按季开具收款明细单,委托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代收。

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列支;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八条 社会保险部门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社会保险部门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凭证。

第九条,被保险人经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二)单位和被保险人均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累计满10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数累计计算。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第十条 被保险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下称退休)后,可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二部分组成,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与社会生活水平相适应。

(一)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月标准按退休时上年度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以后每年7月随上年度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相应调整。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从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的资金中支付,月标准为退休时本人个人帐户储存的金额(含利息)除以120。

第十二条 对1998年6月30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退休时月领取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包括调节金和原附加养老金。

第十三条 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调节金:按1997年度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二)原附加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过渡性养老金每年7月由社会保险部门根据所在地上年度被保险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幅度,按规定进行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不满15年(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不满10年)的,可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一次性领取本人个人帐户储存的金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属个体工商户雇主,还可领取1998年6月30日之后按单位缴费记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部分及利息;属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过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还可领取1998年6月30日前按缴费年限计发的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的标准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不满10年)的,可经本人提出申请,社会保险部门批准,签订延迟领取养老金协议,并继续缴费至累计满15年(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满10年)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在本市定居的,依其本人申请,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异地发放。

退休后出境定居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应每年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经公证的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其本人个人帐户储存的金额(个体工商户雇主,可连同其按单位缴费记入社会养老基金部分及利息)退还给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其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并将其个人帐户中未支付完的金额一次性退给其合法继承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跨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管辖范围变动工作单位或私营、个体工商户变更营业地点的,可凭基金转入地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与基金转移手续。

转移前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改制、兼并、破产、关闭的国有或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公有制企业)职工,下岗或被遣散后,在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其原在国有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逾期仍不执行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对不按规定申报的,由社会保险部门暂按该单位上月缴纳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被保险人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额1%0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供生存证明,逾期不提供生存证明的,停发养老金。经核查仍生存者,须本人前来办理或提供有效证明后方可予以补发。对以非法手段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潮州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潮府[1994]52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 6月9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该厅以标准化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深化“放管服”改革,治堵解困,提前实现失业保险金申领等17项社会保险“异地通办”“跨省通办”。...
    0阅读
  • 6月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告》,通知指出,北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将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有效期为1年,至2022年4月30日。失...
    0阅读
  • 近日,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召开全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工作推进视频会议。...
    保险热点 社会保障 保险 2021-5-19 10:24:39
    0阅读
  • ​记者5月7日从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公共事业部获悉,2021年社会保险基数申报工作启动。凡参加市级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均需申请。申报时间为5月6日至6月25日。...
    0阅读
  • 社会保险是政府为了保证社会稳定而强制实行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它为失业、年老、生育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了基本保障,而商业保险则是由人们自愿为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向商业保险公司支付一定费用,并与保险公司签订...
    0阅读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