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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结算中心经办业务及程序

社保基金结算中心经办业务及程序。

社保基金结算中心经办业务及程序

(一)社会保险单位新参保登记

办事程序:

1、新成立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关系所在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非纳税单位可不出示);盖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行业风险分类和费类确定表》;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资料,办理单位新参保登记手续,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3、单位新参保登记后,再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次月起按月到区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XX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二)参保单位信息变更

办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办事程序:

1、单位需提供:单位书面申请并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机关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资料;

3、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输机办理单位信息变更。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XX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三)单位社保费欠费处理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表》;

2、欠费单位凭《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到区地税征收处,开具社会保险费税票并及时缴纳;

3、持已缴税票原件和《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科,办理实时到帐业务。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XX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四)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办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办事程序:

1、单位申报注销资料;

2、结算中心审批;

3、审批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输机办理单位注销。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内

办理单位:XX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办事程序: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参保资料;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提供资料

3、审核通过后,微机录入产生个人社会保险编号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XX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六)统筹范围内调动

办事程序:

1、经调动双方单位签章的《职工区内调动编号单》、《职工异动名册表》;

2、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输机人员办理人员调动。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XX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七)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养老保险

办事程序:

1、单位提供需要补缴的书面申请、补缴人员名单以及时间、每月基数等明细情况。

2、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输机办理人员补缴。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XX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八)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

办事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转入条件: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转入携带资料:申请转入本区的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公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联)。

转入流程:

1、在本区参保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本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出示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未在本区办理参保登记人员,须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于符合转入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对于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告知其不能办理转移接续的原因,并为其办理临时缴费账户参保登记手续。

3、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基金划转手续,同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邮寄本市社保经办机构。

4、本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人员《信息表》的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5、本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科办理转入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到账录入工作。

6、本区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比对转入人员录入的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完成转移基金到账确认工作,并及时通知本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科配账。

7、本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科完成转入人员转移基金配账手续,按规定分别记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8、本区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转出携带资料:

1、公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转出流程:

1、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办理参保人员停保手续;

3、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交申请人),经与申请人核对信息无误并签字确认后加盖印章,同时告知其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4、本市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的《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登记《联系函》中异地社保经办机构的相关信息;

(2)办理转出市外操作,核对信息无误后,生成《信息表》(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一联在3个工作日内交本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科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一联邮寄异地社保经办机构);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备份参保人员转出信息。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4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XX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九)参保人员社保帐户合并

办事依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8]28号)

办事程序:

1、参保人员提供下列资料:多个社会保险编号的对帐单或缴费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或单位证明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输机办理参保人员社保帐户合并。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XX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十)社会保险稽核

办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办事程序:

1、向被稽核单位提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2、稽核人员实地并向被稽核单位出示《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劳动监察证》、《行政执法证》和《稽核通知书》副本。被稽核单位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XX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十一)医疗保险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6号)

办事程序:

1、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填报《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供能进行变更事项的法定依据,如身份证、档案等;

2、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输机办理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XX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医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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