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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生儿医保报销常见问题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是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结算年度,通称社保年度或医保年度(以下通称医保年度)。如2012社/医保年度指的是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常见问题及解答

1.按医保年度缴费是怎么回事?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是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结算年度,通称社保年度或医保年度(以下通称医保年度)。如2012社/医保年度指的是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本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医保年度缴纳保险费,每医保年度个人缴费100元,财政补贴360元;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新生儿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人,还可免缴个人部分的保险费,但仍需按规定进行参保申报。参保人在医疗费用发生日所在的年度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并到账,才能享受其相应的待遇。

新生儿参加未成年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最能体现人文关怀的一大亮点,也就是说:厦门户籍的新生儿,只要在出生后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地税局申报参保并于次月将相应的保险费用缴纳到地税账户,即可从出生那一刻起享受年度总额为31万元的医疗保险待遇;而且门诊、住院均可直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门槛费,综合保障水平达到了75% ,在国内已达到较高水平。

2.申报参保时间与缴费时间会影响新生儿医疗费用的报销吗?

有影响。缴纳了一个医保年度的费用,并不意味着整个医保年度期间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具体要求如下:

(1)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区地税部门成功办理了参保手续、并在次月将相应保险费缴纳到地税账户者,自出生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2)出生超过三个月之后才办理参保的,并在申报参保次月将相应保险费缴纳到地税账户者,本年度内自参保之月起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3)出生三个月之后才办理参保,当月或次月未将相应保险费缴纳到地税账户者,从保险费缴纳到地税账户之月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报销。

特别提醒:每年 5、6月份出生的宝宝,通常在申报参保时已过7月1日,跨越了两个医保年度,因此在申报参保时应注意缴纳两个医保年度的费用,才能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如2012年5月出生的宝宝,8月31日前成功申报参保,往往只缴纳2012医保年度(7月1日起)的费用,这样会造成宝宝2012年5、6两月(属2011医保年度)的费用无法报销。

请及时为您的宝宝参保和缴费,让小宝宝一落地就能沐浴在社会保障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3.我已经及时参保缴费了,宝宝的社保卡也拿到了,为什么还无法使用?

社会保险费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缴,并委托银行进行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待遇的给付。银行、地税和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传输都是采用按月的批量处理技术,因此无法将您的缴费信息实时传递到您的社保卡上。通常地税部门会在银行扣费成功的的次月中上旬将您的缴费信息发送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将对该信息进行批量处理,逐一打上缴费标志,这时你的宝宝才真正的缴费到社保账上,社保卡也就可以在医院刷卡使用了。缴费是否已到社保卡账户上,您可以拨打12333,询问,如果答复本年度已到账,则社保卡可以正常使用。

4.在社保卡可以使用之前,宝宝发生的医疗费怎么办? 

您可在医保卡能正常使用之后,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医疗费报销窗口办理报销。

门诊单张票据的金额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住院单张票据金额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医疗费用请就近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门诊单张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住院发票金额超过6000元的报销业务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办理。

5.我今天到社保中心取到宝宝的社保卡了,可以马上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吗?

在地税办完参保手续五个工作日后,就可以到所在区社保中心免费办理宝宝的首张社保卡了,此时还不能办理报销,因为通常此时您的保险银行还未扣缴或缴费到账信息尚未传送到社保信息系统里,社保信息系统无法查询到您的缴费到帐信息,无法受理您的报销请求。

6.什么时候可以到社保中心办理宝宝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

待社保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您的缴费到帐信息后就可以办理了。

如果您是直接到银行柜台缴纳现金的,缴费的次月中旬后一般就可前来办理。

如果您是通过银行委托代扣缴费的,实际扣款后的次月中旬后可以办理报销。例如: 1月份到银行办理委托代扣手续,2月扣款,3月中旬后才能办理报销。

如果您是委托居委会或村委会帮助办理的,建议您先拨打12333咨询,确认相应医保年度均已缴费到账,再来办理报销业务。

7.宝宝的费用超过三个月时间限制还能报销吗?

新生儿参保及报销有两个“三个月”时限,第一个“三个月”是指:三个月时间限制是指从宝宝出生起三个月内要到地税部门办理申报参保手续,并在次月将相应的保险费用缴纳到地税账户,其医保待遇就可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第二个“三个月”对所有参保人都是一样的,即报销时限的要求,按现有医保政策的规定,本医保年度内的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医保年度开始的三个月内结算(即报销)完毕。

例如:您的宝宝是2012年5月8日出生,只要您在8月31日前到宝宝户籍所在区地税成功办理参保手续,并在次月将相应的保险费用(应同时缴纳2011和2012两个医保年度的保险费)缴纳到地税账户,那么您宝宝5月8日出生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可到社保中心报销,一般情况下要求其费用须在2012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报销手续,但因制卡或到账延迟等原因,可适当放宽报销时限。

8.报销有时间限制吗?

有的。所有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医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报销完毕;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个月内结清医疗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概念参见第一条。如发生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医疗费用,应该在2012年9月30日前前来办理,逾期则不予报销。

9、办理报销需要带哪些材料:

(1)门诊发票原件;门诊发票上无具体诊疗项目与药品项目的(须项目包含单价与数量),或项目不完整的,须提供完整门诊医疗费清单; 

(2)住院发票原件;住院医疗费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或记录(中途结账提供阶段小结,死亡者提供死亡小结或记录);

(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4)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的厦门本地且具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借记卡(中信、民生、招商银行及信用卡除外); 

(5)非参保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发票姓名为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的,须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应先填写新生儿姓名再复印);

(7)发票姓名既非参保新生儿姓名、亦非为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的,须到医院更改,并在修改处多加盖一个医院公章;其收费清单、出院小结等凭证的姓名应同时更改;

(8)母亲生产住院时,新生儿的相关费用,医院单独为新生儿开具发票及汇总清单的,可以报销,但须提供母亲的出院小结(或记录);

(9)若医疗费用横跨两个社/医保年度,还须将费用清单按年度分开。例如:2012年6月15日入院,7月10日出院,在参保人两个医保年度均有缴费的情况下,还必须将汇总清单按年度分为两份:6月15日至6月30的费用总清单一份, 7月1日至7月10日的费用总清单一份,如此方可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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