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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规定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均工资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且不应超过职工所在辖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黄政办发[2003]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规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均工资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且不应超过职工所在辖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8%,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到各10%—12%,市(县、区)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各10%比例执行。

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别低于30元的按各30元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四、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变动工作时,原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调出(离)本市行政区域的职工,凭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如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原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封存。

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及时、足额的将住房公积金汇缴到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六、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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