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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及注销

对返回原籍参保人员只提供一次清算,清算后再次参保的,在其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前,重新建立的个人账户不再办理清算手续,但可以保留或转移(死亡、出国除外)。

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06〕135号);

2.《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办〔2007〕222号)

清算范围

(1)返回原籍;

(2)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户籍;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办理退休和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

(4)死亡;

(5)账户合并;

(6)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手续,医保不愿补缴;

(7)退休时选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清算的限制

(1)对返回原籍参保人员只提供一次清算,清算后再次参保的,在其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前,重新建立的个人账户不再办理清算手续,但可以保留或转移(死亡、出国除外);

(2)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在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前,可以保留或转移,不予办理个人账户余额领取手续(死亡、出国除外)。

办理程序

1.因1.2.3清算的,先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再凭《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准表》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因4清算的,若死亡人员是企业退休人员的,待单位办理社会化发放人员增减手续后,再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若死亡人员是企业在职人员的,先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再凭《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准表》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若死亡人员是参照公务员的,凭《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办理。因5清算的,凭《医保账户合并通知单》办理。因6清算的,凭《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医疗待遇核定申请表》办理。因7清算的,凭《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办理。所有前来清算的参保人员或代理人请随带医保证卡,在医保待遇停止之月起办理清算手续。

2.要求在医保待遇停止前办理清算的,需在《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转移、支付)单》上注明自愿放弃待遇享受。

3.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打印表五一式三联,参保人员或代理人确认签字。

4.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凭表五财务联、参保人留存联及相关证件,到财务部门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已透支的,应足额偿还。

其他说明

1.养老保险参加省行业统筹或在市人事局缴纳的,请提供《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代替《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准表》;

2.请人代理的,随带代理人身份证;

3.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23日的工作日;

4.清算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注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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