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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说明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储金。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说明

一、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储金。

二、 住房公积金的属性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三、 住房公积金的计息规定和办法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目前,住房公积金年度为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即每年7月1日,以职工个人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新住房公积金年度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当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当年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部份),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上年结转住房公积金的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计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四、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五、 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确定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一)、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作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四)、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补助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五)、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奖、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原因按计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缴存比例按各地(县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突破10%。

企业和非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批准可突破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突破15%。

七、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列支渠道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 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八、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九、 几类特殊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 新参加参工作人员:新参加工作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 新调入人员: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 下岗、离岗退养(内退)或类似情况,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金的职工,应视同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单位发给职工的下岗、离岗退养(内退)或其他形式的薪资。

十、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办法,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发工资时负责代扣,并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发工资后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办理汇缴。

办理程序: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一式三联、由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名册”,“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和转帐支票一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办理归集。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每年的7月1日起按新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办理缴存归集。

十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更及缓缴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各地提高缴存比例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 州政府所在市县(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具体缴存比例,经州政府审核同意后,以书面请示的方式上报省建设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 其他市县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由拟提高缴存比例的县市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请示,审议通过,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书面的方式报省建设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执行。

(三) 企业和非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突破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批,由企事业单位提出请示,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执行。

(四) 跨红河州的企事业单位突破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提出请示,报省建设厅审批同意后执行。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贮住房公积金,不得延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批准缓缴、少缴的单位,如果在下一公积金年度(每年的七月一日到下年的六月三十日)继续申请缓缴、少缴,应在新年度开始60日前,重新提供相应材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应提交的资料。

(一) 单位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二) 审计报告;

(三) 单位完税报告;

(四) 单位职式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同意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文件;

(五)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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