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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宜宾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利息)。

宜宾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利息):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连续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在25000元以上的)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费用;

(十四)职工调离本市,新单位未建公积金或无法转入新单位,经原单位申请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由职工本人先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提取人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申请提取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本人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完税证明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房管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与有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提取,提取额不超过装修工程总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等真实有效证明。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每年办理一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需提供购房合同。

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的,在已还本金超过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每年提取一次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夫妻双方12个月缴存额之和,不能超过12个月应还款本息之和。

提取之前有逾期贷款的不能提取。当年累计三期以上逾期贷款的两年内不能办理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需在贷款合同执行一年以后办理。

(五)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超出30%的部分。申请提取时,应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

(六)职工离休、退休的,申请提取时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七)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出国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护照及出国有效签证。

(九)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亡职工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遗嘱继承的还应当提供遗嘱。

(十)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死亡职工的遗嘱。

(十一)遗赠抚养人提取被抚养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遗赠抚养协议。

(十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应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非户主的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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