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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一、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除外。

(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详见附件五: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举例:一男性职工2013年7月辞职时25周岁,伤残10级,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平均预期寿命—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每满一年系数×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35-25)0.1×4377

备注:

1、按照《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最后一次公布数据,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现行标准:男性76.35岁,女性81.94岁。(之前的标准:男性76.09岁,女性81.80岁)

2、2012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77元,2013年6月4日公布执行。(2011年度全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42元)

3、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为24565元。(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未按规定参保期间,下列待遇也由用人单位支付)

说明: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2、丧葬费、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3、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4、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月定期支付的,每年6月份应向社保中心出具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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