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 申请条件
(一) 职工因工死亡的,单位应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区社保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二)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 《职工因工死亡报告书》;
3. 《死亡证明》;
4.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5.医药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1-10级残疾的,单位应在伤者医疗期满后或收到病残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区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职工因公负伤报告书》;
3.《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伤病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医药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和医疗费用每月清单明细表;
6.伤病职工近期病历及医院诊断证明;
7.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仅限于交通事故);
8.经公证的《一次性支付残疾退休金申请书》(仅限于因工残1-4级),且本人要求一次支付残疾退休金的外省户籍职工)。
(三)职工在工伤事故中失踪或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3个月内,向区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定书》;
3.《失踪证明》;
4.失踪前供养直系亲属证明、居民户口部。
(四)需安装假肢的或需安装、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应填写《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申请书》,经指定医院加具意见后,报市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的,由单位先出资维修、更换,并在维修、更换后30天内,凭发票到区社会保局报销。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申请表》;
2.维修、更换发票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五)因工失踪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单位应按第(一)项的要求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六)因工失踪者职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在30日内向区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待遇。
(七)因故没有及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原因。但延期申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工伤残、患病的,自鉴定结论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因工死亡、失踪的,自单位知道职工因工死亡或失踪之日起计算)。因延期申报而导致的利息等损失,区社保不予补偿。
二、工伤待遇审核程序
(一)待遇审核股工作人员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江城社会工伤保险,按时登记工伤事故和申请待遇,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即时受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参加江城区社会工伤保险的;
2.未及时进行工伤事故登记的;
3.超过工伤待遇申领期限的;
4.擅自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
5.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三)待遇审核股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经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对符合条件的,待遇审核股将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定其各项待遇。
(五)单位或申请人在约定的时间到待遇审核股领取《工伤待遇申请表》和长期待遇发放凭证。
(六)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区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问,应在15日内向社保局提出复核。
三、工伤待遇的发放程序
(一)工伤待遇核定后,区社保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因工负伤者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医疗费、康复器具费以及因工死亡者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医药费,一次性拨到单位,由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因)因工致残人员的残疾退休金,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失踪者的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等长期待遇,区社保局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或邮政局发放。从待遇核定的第二个月起,领取人在每月15日后凭储蓄存折到指定银行或邮政局的储蓄所领取。
(三)残疾退休金、护理费、供养直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一般每年7月随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一次。工伤长期待遇需要调整时,区社保局将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对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的待遇进行调整,打印《工伤长期待遇调整通知单》,通过单位发给享受待遇人员。
(四)领取残疾退休金或生活补助费人员。应向区社保局提供由单位或户籍管理部门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出具的生存证明,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提供生存证明的,区社保局从下一个月起暂停支付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予以补发。
(五)领取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在15天内向区社保局报告,停发生活补助费。逾期不报的,单位负责追回多领的待遇。
1.供养直系亲属、配偶死亡的;
2.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6周年岁且不在普通中学读书的;
3.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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