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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指南

芜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指南:本办法实施时男45—60岁、女40—55岁的城乡居民在两年内参保,需选择是否补缴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确定补缴年限。

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操作规程

第一节 参保登记

1、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张,照片1张到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填写《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经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确认,由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每月月底前集中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

所有的参保人员均须填写委托代扣养老保险费的协议并选择缴费银行。

2、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进行初审,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20日前将《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委托代扣养老保险费的协议交县(区)经办机构。

3、县(区)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参保条件进行复核。如复核与初审的信息不一致,查明原因,进行修改。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退回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区经办机构将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银行分类送市经办机构。

4、市、县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银行,办理缴费存折,同时核发《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缴费存折和登记证通过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发给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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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填表说明

(1)身份证号码:原则上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准,未换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为准。

(2)户籍迁入时间:应与登记参保人员提供的户口本记载相一致。对从外市迁入我市超过5年或在本市内迁移人员可不填。

(3)缴费基数选择:市区参保人员不选择,三县参保人员可选择。

(4)特殊人员登记需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5)本办法实施时男45—60岁、女40—55岁的城乡居民在两年内参保,需选择是否补缴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确定补缴年限。

第二节 养老保险费缴纳

1、缴费基数和费率类型的变更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需选定缴费基数和费率类型,如需变更,应于每年5—6月持《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变更的内容记入信息系统并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变更登记单》,交本人签字确定,同时在《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填写变更情况。

2、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两年内一次性补缴15年或不足15年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参保手续后,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单》或《芜湖市城乡居民补缴不足15年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通知单》,由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交给参保人员。

3、参保人员按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每月10日前将资金存入缴费银行。

4、市(县)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将征缴计划发送银行,委托银行代扣。银行代扣后每月25日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将代扣信息发送市(县)经办机构,同时将资金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5、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存折账户资金,足以缴纳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由银行全额扣缴。当资金不足时,按以下顺序扣缴:首先扣缴当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其次扣缴当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欠费;第三扣缴上年度应缴的养老保险欠费。不足一个月应缴数额的,不再扣缴。

6、参保人员需缴费收据的,凭本人的身份证和《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到市、县(区)经办机构开具票据。经办机构在《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加盖票据打印的纪录。

第三节 退保

1、出国、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退保申请,并提供出国定居证明;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由指定的受益人(需提供遗嘱或相关证明)持身份证、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退保申请,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一次性支付申请单》,同时收回《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2、凭《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一次性支付申请单》和身份证到市(县)经办机构办理领款手续。市、县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领取条件的予以支付。

第四节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1、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须持身份证原件和《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证明或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经申请人确认签字后,报市(县)经办机构审核。由市、县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申请人可在转移手续办结次月25日到各级经办机构查询结果,也可到转入地经办机构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2、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须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县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3、跨统筹区域转移的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原件、《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和相关资料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经申请人确认签字后,报市、县经办机构审核。市、县统一办理基金转移。对不能转移的,办理退保手续。办理统筹区域内转移的参保人员,须持身份证原件、《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和相关资料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到市、县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节 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

1、参保人员在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前1个月内,持《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照片1张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初审。

(1)对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含缴费满15年,参保人不愿补缴欠费)的,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并经参保人签字确认。

(2)对愿意补缴缓缴期间、上年度和当年缴费有欠费的,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通知单》,经参保人员确认签字。参保人员按规定时间到银行缴纳。

(3)对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自愿延期缴费的,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延期缴费申请书》,经参保人确认签字,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待缴满15年后再申请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4)对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不愿延期缴费的参保人员按退保手续办理。

2、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初审通过的人员资料集中于月底前报送市(县)经办机构审定。市、县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和《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并在一个月内通过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发放到参保人。

第六节 丧葬费领取

1、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人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领取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参保人员死亡证明、辖区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支付申请单》,同时收回《芜湖市城乡居民参保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2、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人凭《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支付申请单》和身份证到市(县)经办机构办理领款手续。市(县)经办机构进行复核,符合领取条件的,予以支付。

第七节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1、在参保时,选择是否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对愿意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打印《芜湖市转移折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结算表》,经参保人签字确认;对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打印《芜湖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退款结算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办理退款手续。

第八节 信息的修改

1、参保人员发现本人登记信息有误,携身份证、户口簿和《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或直接携证件和资料到市、县(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复核后确有误予以修改,其中:出生年月和身份证发生变化的要提供公关机关变更的依据和证明,并经市、县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2、参保人缴费存折遗失或变更缴费银行。参保人员持《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县办机构办理更换缴费存折,经办机构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第九节 档案资料的管理

1、档案资料的内容

参保资料;缴费资料(相关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类型变更);享受待遇资料以及其它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资料。

2、档案资料移交过程

(1)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区经办机构不保留档案资料,由市、县经办机构统一保管。

(2)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区经办机构按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其它分类,按月、按乡镇(街道)装订,按季度移交到市、县经办机构。

(3)参保人员需查阅个人参保的历史档案,持《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和身份证到市、县经办机构查询。参保人只能查阅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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