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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含档案托管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含档案托管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五个档次,缴费比例为20%(具体缴费标准请到邮政储蓄银行南宁分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中国银行南宁分行各储蓄网点或南宁市社保局各城区管理部查询)。

二、养老保险缴费时限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12月,个人可自由选择按月、季、半年或一年进行缴费,不能跨年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12月31日前缴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缴纳的,将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档次征缴并根据有关规定加收利息。目前仍未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请尽快办理缴费手续。

三、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持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均可到邮政储蓄银行南宁分行指定网点缴费;持交通银行太平洋卡的请到交通银行南宁分行指定网点缴费;持中国银行借记卡的请到中国银行南宁市各指定网点缴费。在以上三个银行指定网点均可持银行卡或现金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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