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8月1日起,上海市城镇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7%调整为8%。
从2003年8月1日起,上海市城镇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7%调整为8%。
社保费由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三部分组成。个人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本市城镇职工个人社保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11%,单位仍按缴费基数的36.5%缴纳社保费。
据悉,本市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23元,今年本市个人(包括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以及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去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4869元;下限为去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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