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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昆明公积金怎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及计息是什么?下面,金投保险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复印件验证原件)、职工工资表到公积金中心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缴存单位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20日内到确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变更申请、批准变更文件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交复印件验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不符的),职工本人或者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证明、职工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在注销登记前,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及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并按以下要求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后,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

(一)按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建金管〔2005〕5号和〔2006〕5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清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二)由单位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的公积金余额,并将职工公积金余额造册登记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三)单位持职工公积金余额清册报公积金中心作封存、转移、托管或者支取销户处理;

(四)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处理完毕后,单位或者清算机构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1、被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破产的单位,提供法院的裁定文件;

3、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单位或者清算机构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合并、分立、改制的单位,按照第十一条清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事项。

(2)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及计息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构成或者本市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确定)。

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和职工的缴存基数,自登记缴存的次年起,每年审核调整一次。单位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个人缴存名册)》,财政供给单位还需提供《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表》到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核定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标准为12%。

(一)非财政供给的单位,可在5%至12%范围内每年度确定一个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经营亏损、缴存比例不能执行到5%的困难单位,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经管委会批准或者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状况、亏损情况、降低缴存比例等内容的书面申请;

2、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者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3、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近三年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单位,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经管委会批准或者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状况、亏损情况、缓缴等内容的书面申请;

(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者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单位近三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重新申请审批。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和补缴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按元计算)+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按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核定的月缴存额,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含经批准缓缴的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自《条例》(国务院令262号)颁布之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因历史原因和确有困难的单位,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可以先缴存当年的住房公积金,再逐步实现补缴;

(二)单位未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比例、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不能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对职工工资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裁定的工资或者统计部门颁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补缴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于每年6月30日结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金投保险网小编提醒,以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来自昆明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政策法规,如有疑问,可向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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