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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指南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县(市)辖区内的单位到当地公积金办事处)办理缴存登记,并于登记后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缴存的对象

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县(市)辖区内的单位到当地公积金办事处)办理缴存登记,并于登记后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办理程序:

①单位填写《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一式三份)、《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份);

②单位持申请表格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办理缴存登记;

③单位于登记后20日内持《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①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新增人员的开户,缴存单位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

汇缴

单位在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按月缴存方式。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如当月汇缴人数变动使汇缴金额有变动的,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后再汇缴。

调整缴存基数

每年度7月调整单位的缴存基数,缴存单位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调整手续;其他月份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批准方可办理。

1.办理程序:

①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湛江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单位持书面申请、《湛江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审批;

③单位持已批准的《湛江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请表》到开户银行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2.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①职工缴存基数变动的有关证明资料

②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调整缴存比例

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申请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但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调整,须报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批准。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批准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1.办理程序:

①单位填写《湛江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单位持《湛江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送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审批;

③单位持已批准的《湛江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到开户银行办理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2.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①单位提交上年度和本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②降低缴存比例需另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书和有关证明文件,驻湛单位或提供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降低比例的文件。

注:◆原则上允许单位每年度调整一次缴存比例。

补缴

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应按规定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①单位职工漏缴住房公积金的;

②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的;

③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④经批准缓缴,效益好转后,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⑤符合政策规定需补缴的其他情形。

1.办理程序:

①单位填写《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表》(一式三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②单位持申请表格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审批;

③单位持已批准的《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2.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①工作调动通知、工资关系转移证明或劳动合同;

②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缓缴

单位因严重亏损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批准,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1.办理程序:

①单位填写《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单位持《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审批。

2.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①上年度和本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②单位职代会或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书;

③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其它文件。

缴存信息变更

一、单位名称变更

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发生更名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并于登记后2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变名手续。

1.办理程序:

①单位填写《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②单位持《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变更登记表》和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审核;

③单位持已批准的《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变更登记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2.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①上级批文或工商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材料;

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个人信息变更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更,以及因缴存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户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有误或需进行修改的,由单位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

封存和启封

一、封存

单位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的;职工因被辞退、离职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提取或转移条件的,原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一)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在原缴存单位的

单位直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在公积金中心暂存户的

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中心暂存户的,单位应当通知职工本人,并按规定报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审批。

1.办理程序

①单位填写《湛江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暂存户申请表》(一式三份)、《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暂存户清册》(一式三份);

②单位持申请表格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审批;

③办理单位全体职工账户转入暂存户的,由单位持已核准的《湛江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暂存户核准表》、《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暂存户清册》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转移手续。

办理个别职工个人账户转暂存户的,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出具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审批意见》和《湛江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暂存户申请表》、《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暂存户清册》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转移封存手续。

2.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①经批准解散、撤销、破产的单位,提供有效的文件资料,宣告破产的单位,提供法院裁定或判决的文书。

②职工离开单位或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离职、辞退通知等相关证明。

③职工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

二、启封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恢复中断的工资关系,或重新就业,进入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单位工作的,其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解封,并从解封之月起,按单位缴存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启封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启封后缴存基数无变动的,即从解封之月起办理汇缴;如启封后职工缴存基数需调整的,单位到开户银行办理启封职工的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后再汇缴。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暂存户的,由职工携带有关证明材料送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审核、审批,职工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审批意见》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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