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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南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申请贷款前6个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南

一、借款人的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良好信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申请贷款前6个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及配偶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本人及配偶没有或已解除为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或质押;

(六)购买自住住房,并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或共有人;

(七)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业务类型

(一)一手房贷款

申请人购买一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采用按揭贷款方式。

(二)二手房贷款

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已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须采用所购住房抵押。

因所购住房未过户,只能提供契证及契税完税凭证的,采用置业担保方式,贷款发放后,必须两个月内落实抵押。

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申请公积金置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2、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且此笔贷款无不良记录;

3、公积金置换贷款必须由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4、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已办理抵押或该房屋所在楼盘与中心已签订按揭合作协议。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四)暂不办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由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协议》,暂不办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的确定

夫妻双方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仅一方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

1、购买首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比例不超过80%;

2、购买首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以上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比例不超过70%;

3、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建筑面积(40.37㎡)的,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比例不超过50%;

4、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贷款。

(二)贷款期限的确定

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十年。

贷款期限加申请人的年龄,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请贷款。(住房公积金不正常缴存)。

(三)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利率的确定

1、贷款利率按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首套房贷款期限五年(含)以内的,利率为4%,五年以上的,利率为4.5%。二套房利率上浮10%,分别为4.4%和4.95%。)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的,不调整利率,仍执行合同利率。

3、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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