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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本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待遇

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纳月数和领取月数相一致。

本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待遇:

(一)缴纳职工医疗保险

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纳月数和领取月数相一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其他待遇:

1、参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凭结业证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

2、经市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市社保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补贴。

3、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领取的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家属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经营资金,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费随之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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