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从2012年8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含3月1日前失业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厦门失业人员申办失业保险金须知
(一)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在失业后两个月内申请有效;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个人辞职)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须提供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就业手册》(有办理过的需提供);
2、本人具有银联标识的厦门银行卡;
3、本人社会保障卡和本人档案(内含劳动合同和招工登记表或人才介绍信);
注:2003年以前就业或有调动经历的须提供本人档案;异地调入厦门的须提供调入前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三)办事流程:
符合以上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停保后过三个工作日,携带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属的社保中心,填写《厦门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市社保中心于每月25日左右将失业保险金转入失业人员预留的账户内。
(四)办理时间及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地点: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厅或各区社保中心。
(五)发放标准:
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从2012年8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含3月1日前失业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全市统一发放标准:
一档:1020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1200元×0.85)
二档:1080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1200元×0.9)
三档:1140元;(累计缴费时间9年以上:1200元×0.95)
(五)注意事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纳期限和领取期限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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