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社保 > 失业保险 > 失业保险知识 > 正文

白山市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

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费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暂缓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白山市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

(一)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费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暂缓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二)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费要在当年补缴到位,2009年内确无力补缴的,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计收滞纳金。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