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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保险缴费

用人单位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以当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5%,缴费基数按住院统筹缴费基数执行。

门诊医疗保险缴费

市区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门诊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由市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以当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5%,缴费基数按住院统筹缴费基数执行。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

在职职工个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由参保单位在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2010年4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 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 年。

灵活就业人员:

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委托银行从本人办理的代扣代缴卡中按月扣缴。

在2010年4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缴纳(其中财政补助50%)。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标准为:70 周岁(含)以下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75 周岁;70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缴费年限超过20 年的,按20 年计算。

在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 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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