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的报销标准是:每年度起付标准300元,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城镇职工按80%报销,城镇居民按50%报销。
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经查体认定为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仅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分管的医疗保险处进行结算。
慢性病的报销标准是:每年度起付标准300元,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城镇职工按80%报销,城镇居民按50%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因技术条件限制,患者由选定的门诊医疗机构转往上级医院就诊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选定的门诊医疗机构代为上传报销。
患者未按时缴费的,其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再次缴费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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