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途中因坐车腰部受伤能算工伤吗?
出差途中因坐车腰部受伤能算工伤吗?
案例:万某出差时,由于车辆颠簸,突然发生碰撞,腰部受伤。后,出差次数增加,导致疾病恶化。后来万某去了医院,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伴骶管囊肿,万某长期旅行疲劳和外力冲击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和骶管囊肿属于工作场所伤害,属于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万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的人员”认定为工伤。根据现有证据和有关各方的陈述,无法证明万某该疾病是由工伤造成的,至于万某声称其疾病是由于长期出差和疲劳造成的,并且万某不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应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综上所述,万某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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