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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工伤申报期限该如何维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那么,劳动者如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呢?

2017年5月9日,舒某在操作机器时跟他人说笑打闹,手臂不慎卷入机器中,造成严重损伤。在治疗期间,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还预付给舒某1万元赔偿金,并称待治疗结束后与其协商赔偿事宜。2018年6月初,舒某治疗结束后,因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舒某遂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当地工伤鉴定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其已超过了1年的申请时限,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由于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舒某心急如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那么,劳动者如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呢?

首先,非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如果因有合理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因社保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而导致超过申报时限的,则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

但是,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本案中,舒某虽然错过了1年申请期限,又不具有合理事由而无法再获得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其仍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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