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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近日,门头沟区劳动保障局接到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木城涧煤矿举报,其单位已故职工杨某妻子陈某利用居委会开具的假证明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此事,区劳动保障局立即组成检查小组调查取证。经查,杨某1986年8月因矽肺病发身亡,其妻陈某1984年5月退休,每月领取774.45元退休金,因陈某有生活来源,按规定不享受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然而,陈某为了多获得一些收入,便起了贪心,于是称其丧偶无生活来源,到其所在居委会和办事处开具证明,居委会和办事处未经核实就为陈某开具了证明。木城涧煤矿根据陈某提供的证明,为其办理了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手续,同时支付给陈某2000年4月至2005年4月工伤保险待遇30514元。

结果:

调查核实后,陈某承认错误并写出书面退款计划,鉴于其经济困难,区劳动保障局同意陈某将供养亲属抚恤金分三期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一期已退还1万元,2005年12月底前全部退还。

评析:

本案是一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案,本案中陈某不知其严重性,竟为多获得一些收入,起了贪念。殊不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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