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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现就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卫生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

提 案 人:焦红

主 题 词:社会保障,制度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乡村医生是从“赤脚医生”发展而来的,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为保障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改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问题尤为突出。现就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目前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形势不容乐观

乡村医生缺乏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从全国范围来讲,只有北京、上海、江苏、陕西、河南等省(市)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湖北省只有部分县(市、区)探索建立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对各地已出台的政策和已实施的制度进行分析,我认为,目前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较低。以湖北省为例,全省目前共有95个县(市、区)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其中,有9个县(市、区)的乡村医生全部或部分参加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27个县(市、区)的乡村医生全部或部分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他县(市、区)还没有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有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比例只有20.38%。从保险水平看,目前乡村医生领取的保险金55~400元/月不等。而根据人社部门公布的数据,2011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为每月1380元,与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水平差距较大。在目前全省农村居民平均消费水平已经达到4758元(湖北省2010年数据)的情况下,这已经严重影响到退休乡村医生的正常生活。

(二)同其他行业差距较大。乡村医生和民办教师是具有很多共同属性的两支队伍,过去,他们都是农民出身,又都是半农半工。但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民办教师这支队伍通过“民转公”已经解决了在岗待遇和养老保险问题,解除了后顾之忧。根据湖北省相关政策,被清退的民办教师,也可以享受与企业退休人员水平相当的养老金保障(2011年平均水平为每月1380元)。而现在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国家的政策是: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国办发〔2011〕31号),这显然与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差很大。

(三)政策差异性很大。由于国家未出台统一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故省级区域之间,同一省内的市县级之间政策不统一,政策差异性很大。如河南省对于在村卫生室工作10年以上的退休乡村医生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的补助;陕西省按工龄每年4元的标准对退休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北京市将退休乡村医生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养老金;上海市按照该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标准,保障退休乡村医生每月不低于300元的养老金等。就湖北省来看,各地也是五花八门。如蕲春县统一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退休乡村医生每年可以获得4400元左右的养老金;汉川市将乡村医生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障范畴,退休乡村医生每年可以获得3900元左右的养老金。麻城市规定凡参加乡村一体化的乡村医生,到龄或因病离岗后,每人可按月领取300元生活费,去世后可领取5000元丧葬费和300元抚恤金。宜昌市下辖各县(市、区)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按比例缴费,退休后按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领取养老金。

鉴于以上种种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和问题,加上目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乡村医生工作任务、工作强度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但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还不健全,还不能落实到位,乡村医生收入可能有所下降,这必将导致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降低,大量乡村医生流失。同时,有相当多的乡村医生即将面临退休问题(以湖北省为例,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省共有乡村医生46000余人,其中5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就有13748人),随着这部分人的逐步退休,而有志于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年轻医务工作者因保障问题望而却步,村医队伍就无法补充适宜人才,势必导致乡村医生队伍断层,如此以来,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将得不到巩固和健全。另一方面,如果不妥善解决退休村医的养老保障问题,退休村医生活无着落,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要使乡村医生这一集医疗、防疫、保健为一体的农村卫生最基层的力量继续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

二、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改善乡村医生待遇,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健康发展,夯实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保障和改善民生,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在国家层面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就必须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解除乡村医生后顾之忧,让乡村医生后继有人,让他们以更高的热情和更集中的精力投入到医改各项任务的落实当中,从而有力的推动医改政策和任务的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建议国家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总体政策,明确由各省(市)结合当地乡村医生收入情况、职工养老保障平均水平和财政状况制定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具体实施办法和保障标准,同时应明确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乡村教师养老保障水平,养老保障资金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分担解决。

二是建议尝试逐步转变乡村医生身份。国家有关部门也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并多次着手进行调研,但由于乡村医生的身份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故政策难以出台,目前只能与普通农民同等对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省(市)自行出台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大多数也是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为依托,使得乡村医生对此意见很大,要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呼声很高。为从根本上解决乡村医生的身份问题,建议参照民办教师“民转公”等办法,开展乡村医生“农转公”身份转换改革试点,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依托,将乡村医生逐步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身份管理,统一调配,并享受同等待遇及养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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