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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四川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贷款购房提取还贷款的除须提供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银行柜台打印盖章的近三个月还款凭证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四川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的;

4、离、退休的;

5、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13、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办理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的,出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代办人办理的,出示结婚证(配偶代办)或公证后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和以下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

1、一次性付款购房: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者发票;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自住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专用收据;

(4)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2、商业贷款购房提取首付款:

商业贷款购房提取首付款的除须提供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还应同时提供的材料: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者发票;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自住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专用收据;

(4)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贷款购房提取还贷:

贷款购房提取还贷款的除须提供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银行柜台打印盖章的近三个月还款凭证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自住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

(4)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部分或全部提前还贷提取,还须提供提前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

再次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供银行柜台打印盖章的近三个月还款记录(还款记录上是配偶名字的需出示结婚证原件)。

4、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支付的大修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6、租房自住(保障性或公有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出租协议、契税收据、无房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保障性或公有住房租赁协议、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

7、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疗费支付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8、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9、下列情形可一次性销户提取:

(1)离、退休: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3)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本。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当年(或者通过当年年检)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或离职两年,且家庭生活困难: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支付公积金到单位账户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50人以内当场办理,50人以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委托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委托中心,按照提取规定,按约定时间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划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上百人单位,可预约上门办理)

办理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一式三份);

2、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购房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原件和复印件。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与按揭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借款人为配偶);

5、近三个月还款明细;

6、身份证原件及主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8、主借款人当场签订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9、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委托人、主借款人在协议书、授权书上按手印→中心登记备案→中心按约定时间划款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1)变更协议协议中的任一信息发生变动,委托人应在发生变动后一个月内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委托人身份证;

2、需要变更的信息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委托提取信息变更表》;

4、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委托人在变更表上按手印→中心登记备案。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2)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须在提前还款后一月内申报。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委托人身份证;

2、部分提前还款的须提供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全部提前还款的,须提供提前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登记备案。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3)终止协议委托人请求终止委托提取的。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委托人身份证;

2、签订《终止委托提取协议申请》;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登记备案。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托管户提取

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托管户,可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余额。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提供《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托管卡》;

3、出示办理提取的相关材料;

4、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名字开户的存折(银行卡);

5、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划款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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