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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

莱芜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单位应当到市住房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市住房中心审核后,到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莱芜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到市住房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市住房中心审核后,到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市住房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持市住房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市住房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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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条款。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市住房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市住房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住房中心应当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证明。

市住房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为职工提供对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在每个月发放职工工资后的5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后第一次发放工资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一般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只调整一次,单位可根据实际每年在一月或七月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中央、省及外地驻莱单位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上述标准范围的,由市住房中心审核,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可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紧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或停缴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不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停缴。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如数补缴,并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或者已办理缴存手续但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补缴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补缴。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办理补缴:

(一)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公积金的;

(二)因故漏缴、少缴公积金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破产的,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变更、销户手续:

(一)职工调入或调出的;

(二)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的;

(三)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

(五)单位合并、分立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故中断缴交公积金,保留并封存职工公积金账户,恢复缴交后作启封处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和启封,单位均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职工调动工作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应向市住房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经原单位和市住房中心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账户暂时封存。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市住房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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