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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襄阳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调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襄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4年度襄阳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调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襄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

2014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12%。经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执行各3%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

1、各缴存单位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201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个人社保】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缴存额

1、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2013年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164元(个人、单位合计,下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08元。

2、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结合相关单位实际情况,经测算,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2548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参照此标准。

3、本通知下发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已超过标准的,可暂维持原标准缴存,应先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于每年12月份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

1、各缴存单位从管理中心网站(www.xfgjj.com)下载本通知后附的《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表》(简称表一)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简称表二)电子文档,如实填报调整数据。将填妥的表一和表二各打印一份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一起报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县市区报送至所属办事处、管理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录手续。

2、需要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14年1月28日前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业务大厅领取并填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表》,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三、调整时间

各单位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2014年1月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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