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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办理材料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及利息。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保山市行政区域或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及利息。

办理场所:中心四县管理部、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交【公积金查询大病提取公积金五险一金查询】: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根据不同申请原因还应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购建自住住房,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2、在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付工程款收据、购买建材款收据;

3、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局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协议书、集资建房分配名册、交集资建房款收据;

4、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提供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交购房款收据;

5、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有危房鉴定合法机构出具的该住房C级以上危房的鉴定报告、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针对危房加固修缮的设计方案(需加盖出图章)、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部门出具的危房加固修缮工程概(预)算报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支付施工工程款凭证、支付施工材料款凭证等的原件及所需复印件;

6、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文);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必须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以上,并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提供能证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批准辞职的文件等证明材料任一;

8、调出保山市行政区域的:提供调令或相关证明资料;

9、出境定居的:

(1)定居香港、澳门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前往港澳定居证》、派出所注销户口的证明;

(2)定居台湾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前往台湾定居证》(台湾身份证或户籍眷本、放弃大陆户口申请书、市公安局外管科、治安大队审批意见书)、派出所注销户口的证明;

(3)出国定居的:提供事由为“定居”的《出国护照》、定居国出具的《定居签证》、已在定居国获得的身份证件、派出所注销户口的证明;

1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剩余的住房贷款本息,并根据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清偿完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必须是申请人和配偶在购买、建盖自住住房时,未用所抵押的房产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时抵押的房产手续须符合签订贷款合同当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提供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银行打印的贷款余额表(加盖银行章);

11、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家庭无自有住房,确实租住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房;租住的住房建筑面积在应享受的房改面积标准内;租金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部分):提供申请人配偶及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房屋出租人有权出租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租房合同、付款收据;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职工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继承人申请(死亡职工单位证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继承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及死亡职工的身份证。

13、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被单位开除公职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开除公职的批文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凡是房屋产权属申请人配偶的,还应提交结婚证;房屋产权属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交能证明亲子关系的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批准—中心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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