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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交规扣分细则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4月1日起实施,那么,2016新交规扣分标准有变化吗?金投保险网小编表示,2016新交规扣分细则相关内容如下: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讯:《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4月1日起实施,那么,2016新交规扣分标准有变化吗?金投保险网小编表示,2016新交规扣分细则相关内容如下:

据了解,2016年4月1日起即将开始实施的是公安部139号令,即《关于修改的决定》,其中涉及到自学直考、异地申领驾驶证、残疾人申领驾驶证、考试预约等相关规定,但是,从头到尾都没有涉及到驾驶证记分标准的修改。所以,“驾照记分新标准将于4月1日开始实行”是假的!驾驶证记分标准依然是按照公安部123号令的规定来执行。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五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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