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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实务操作规程

根据《保险法》索赔处理时限要求,在第五节“赔偿处理”中第二条“赔偿时限”做了相应的调整,实际操作中,应特别注意对本条第三款“赔偿保险金时限”的要求。

一、根据《保险法》索赔处理时限要求,在第五节“赔偿处理”中第二条“赔偿时限”做了相应的调整,实际操作中,应特别注意对本条第三款“赔偿保险金时限”的要求:

(一)保险责任核定时限。对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二)拒赔通知时限。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赔偿保险金时限。

1、对属于保险责任在2000元以下的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在当日给付保险金。

2、对属于保险责任在1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日内给付保险金。

3、对属于保险责任在5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5日内给付保险金。

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交强险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不超过7日内给付保险金。

(四)先予支付保险金承诺。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在第一节“接报案与理赔受理”中增加第四条“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内容: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这就要求分公司各理赔环节应严格实行理赔告知书(查勘、定损环节)、资料交接单(资料接受环节)的填写与书面告知。

三、在实务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的第三条中增加了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申请赔偿的内容,规定了相关流程。并对第八节第一条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在第五节赔偿处理中第一条赔偿原则的部分增加了相关内容:

(一)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的第三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新增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二)第八节“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第一条 “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内容中增加了第四款“被保险人拒绝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

(三)第五节“赔偿处理”第一条“赔偿原则”第二款增加了“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向第三者(受害人)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内容。

四、针对实际操作中理赔工作的需要,在第四节中增加了“抢救费用支付”的相关内容及处理流程。并对实际处理中垫付抢救费用时可能存在责任未定的情况,在第六节“特殊案件的处理”中增加了相关实务操作要求:

(一)第四节“抢救费用的支付”中规定了支付的前提条件、不予支付的情形及相关处理流程。

(二)第六节“特殊案件的处理”中增加了“交通事故责任未确定案件的抢救费用支付”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

五、针对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情况,在第六节“特殊案件的处理”中增加了“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交强险赔偿”内容。

六、将《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作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附件。

七、直接赔付第三者(受害人)需被保险人确认的内容:

本人同意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 ,保单号 ,车牌号 ,车辆在 年 月 日事故交强险赔款 直接赔付给本次事故受害人 。自赔偿之时起,该起事故交强险赔偿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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